他樂在突襲約定成俗之見,且習慣以辛辣的散文作為他主要的攻擊武器。
黃宇松/國防安全研究院中共政軍所 上表所示,火力發電仍佔中國發電七成,能源配置上再生能源與石化燃料比例明顯失衡。當再生能源無法追上時,中國就只能被迫燒更多的燃煤,加速了碳的排放。
又過了幾個月,這個數字增加了近一倍至121太瓦時。台積電將供應鏈「減碳績效」列為重要採購指標,為何「銅」成為市場追捧的熱門商品? 中國挖礦風潮 燃煤需求直線上升 據劍橋分析統計,中國是最多比特幣礦工的國家,主要原因是中國夏季可獲得廉價水電,冬天則能利用廉價的煤電。因此,但在效益考量下,電腦必須持續24小時進行運作,為防止過熱需時刻保持機身涼爽,良好的散熱模組成為關鍵。這波熱潮中,持續帶動下游高階挖礦機台需求增加,整體散熱風扇產品出貨也日益提升。馬斯克進一步表示,特斯拉不會賣出任何比特幣,該公司打算在挖礦活動中,從「石化能源」轉型成「永續能源」時,再用它來進行交易。
比特幣網路到底多耗電?劍橋大學分析:相當於整個阿根廷的用電量 比特幣到底有多耗電力? 《德國之聲》作者Timothy Rooks撰文指出,任何人只要擁有高性能的電腦,都可以成為礦工(生產虛擬貨幣的人),只要電腦夠好、運算夠快,不斷解決復雜的數學公式,就可以產出可觀的虛擬貨幣。馬斯克認為,在許多層面加密貨幣都算是一個具前瞻性的科技產品,未來一定很有前途,但是必須減少對環境帶來的危害例如,命當事人「文件於7日內補正資料,逾期將駁回」,在尚未駁回之前做的補正,均發生效力。
」更彰顯「一年」為優先、特別之規定。並非「請求權時效」規定,因此銓敘部對此仍擬將上訴或聲請釋憲。而「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因請求權人經過一段期間若不行使權利,除有法定事由而發生時效中斷或不完成外,否則該請求權的法律效力就會消失,例如在公法上之請求權,設有「行政機關原則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對此主管機關不服,主要理由乃認為該一年規定為「訓示規定」,係督促機關作為之訓示之規定
如果法規中的一年是訓示期間,那請求權時效又是多久? 在銓敘部與關中、焦仁的案例裡,條文規定「一年」是屬於特別法的例外規定,且同法第7條亦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綜上而論,主管機關銓敘部認為該一年期間非「消滅時效」而為「訓示規定」,此言差矣。
Photo Credit:Solomon203 CC BY-SA 3.0 時效制度成立乃為尊重現存秩序,維持社會安定,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舉證困難,意即在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而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此在行政法、民刑法等都有規範。文: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媒體報導,依照《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追繳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溢領退休金,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也就是說,在2018年5月11日之前。如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部分要旨「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不過該條例第5條已明文規定應在條例施行一年內請求之,但主管機關送達處分書已超過一年期限而請求權消滅。
銓敘部所說的「訓示規定」,是什麼意思? 事實上,訓示規定的定義,是無法律效果之 「不完整」 條文,乃即使違反對於法律效力尚無影響,屬於公務員通常性指導或指示上之規定。不同於上述訓示期間,將「期間」特別規定於法律條文者,又可區分為「法定期間」或「消滅時效」。訓示規定之「期間」通常並無明白規定於法律條文上,乃訓示規定通常具有彈性或權宜措施。但銓敘部發函關中、焦仁和的處分書,卻分別在2018年5月17日、21日才送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為銓敘部請求權超過一年時效。
如果法規中的一年真為訓示期間,請求權時效究竟又是多久?既明載於法律條文上,即應屬於「請求權時效」,機關應予遵循。對此主管機關不服,主要理由乃認為該一年規定為「訓示規定」,係督促機關作為之訓示之規定。
例如,命當事人「文件於7日內補正資料,逾期將駁回」,在尚未駁回之前做的補正,均發生效力。」更彰顯「一年」為優先、特別之規定。
但依法論之,同為考試院轄下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是為保障文官之權益而設,對此事件何以噤聲不語,也不作法規解釋? 延伸閱讀 「黨職併公職」三讀通過。」類似在司法院相關解釋文及行政法院判決俯拾皆是。而「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因請求權人經過一段期間若不行使權利,除有法定事由而發生時效中斷或不完成外,否則該請求權的法律效力就會消失,例如在公法上之請求權,設有「行政機關原則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條例係因應轉型正義而量身定制,雖明顯具有特殊意涵。並非「請求權時效」規定,因此銓敘部對此仍擬將上訴或聲請釋憲「國家補助造成市場扭曲」的邏輯在於「國家補助如公共基金等支持機制得以保護再生能源生產者免於某些風險,讓電力生產不需考慮真正的需求,但是卻導致電力使用者包括消費者和企業的成本增加,影響了整體的電力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訊號的弱化。
由於具有長期合約特性,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資者的風險 [1],另方面也保障再生能源技術的長期推展。2. 未得標的計畫不得移轉 競標制度中,由於未得標的計畫不得進行貸款重組,這表示已成形但未得標的計畫將無法移轉為其他計畫。
而投標者投入的成本可能包括發電偵測、安全性評估、設施估價、土地徵收、土地分析和人事等高昂成本,這些成本若因未得標而損失,將導致小型投標者未來的經營岌岌可危。這種設計可能對居民能源參與競標產生嚇阻作用或者帶來極大的營運風險。
依規定,2015年至2016年歐盟會員國至少5%的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須經由公開招標,2017年起,除了部分例外,所有的再生能源建設都須經由競標制度才能實施。躉售的經濟誘因高,是否反而拖累能源轉型的意識?」也有業者直指「憑什麼再生能源比較貴,應該讓政策工具釋出」。
參與式情境工作坊的觀點也呼應了2018年陳文姿報導所指出,躉購制度是把雙面刃 [3],以及顏哲淵在〈後躉售時代將至 公民電廠帶來的城市經濟改造〉一文所提到,在躉購制度下,民間與企業發電僅圖獲得再生能源高收購價格,反而不利於能源的自發自用及儲能設備的發展 [4]。理想上,競標制度的設計,足以讓多元的各種潛在的參與者在公平與競爭原則中享有得標的機會。一旦未得標,計畫成本也將損失。尤其躉購制度在設計上是一個基於產出的激勵機制,生產越多的再生能源就獲得越高的總收購價格,因此具有促進再生能源生產最大化的效益 [2]。
不過早在2014年,歐盟執行委員會已開始著手採取競標制度來取代躉購制度,到底躉購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缺點呢? 2020年台大風險中心團隊舉辦參與式情境工作坊,我們邀請了具備能源氣候知識與經驗的青年及新創團體暢談:2050年之前,面對氣候風險和挑戰,我們在那之前該準備什麼?參與者不僅指出新興能源技術的開發、全循環經濟和公正轉型等深具前瞻性的觀點,更有參與者提出「躉購時代的結束是可以預期的,但是躉購結束前,該準備什麼?」 Photo Credit: 台大風險中心 參與者對於躉購制度下的能源轉型感到憂慮,「目前有許多電廠皆與台電簽訂20年躉售合約,再生能源自發自用的比例仍低。第二階段保險費為額外的45,000歐/設施,做為建設施工期間48~54個月之費用。
自2000年德國《再生能源法》實施躉購制度以來,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過50個國家實施該制度。文:黃慧慈(台大風險中心博後研究員)、翁渝婷(台大風險中心助理研究員) 躉購制度結束前,該準備什麼? 躉購制度(FIT, Feed-In Tariff)是政府藉由長期合約,向再生能源製造商提供再生能源高價收購的政策機制。
然而,再生能源競標制度實際實施後,卻引來大型再生能源企業和小型參與者的雙重反彈。再生能源競標制度存在何種缺陷?對於來自各方的競標者影響為何?是否真的有利於未來的再生能源發展? Photo Credit: 台大風險中心 工作坊參與者從企業角度為台灣建構永續循環社會藍圖 競標制度之於小型行為者的潛在風險 小規模再生能源行為者,例如能源合作社、居民社區能源團體或小型的風力發電計畫者,因本身的資本與規模特性,比起大型的能源公司,在參與競標時會呈現較高的脆弱性,同時也可能面臨以下好幾種投標風險 [7]: 1. 先期計畫成本損失的風險 競標體制的引入將引起額外的風險增加,以風力發電競標案為例,參與競標時所需的計畫成本約為189,000至310,500歐元。
除此之外,競標制度要求每個歐盟國家不帶歧視地接受其他歐盟國家參與競標,所謂不具歧視的內容包含「再生能源廠商所選定的機具位置、機具品牌及專利」等,同時也要求歐盟國家之間必須享有資訊分配上的平等權利 [6]。由於得標失敗的風險太大,因此較少小型行為者有能力參與風力發電的招標。」[6] 歐盟執委會循著市場機制,逐年推動歐盟會員國再生能源競標制度。如果環境危害防止未過或評估時間拖太久,第一階段保險金就可能喪失。
3. 須額外繳交保險金 競標期間投標者須繳交兩階段保險金,第一階段保險費為,競標期間每一設施必須滿足45,000歐元的套期保值,作為環境危害防止法的保險金。德國聯邦風能協會(BWE,Bundesverband Windenergie) 理事長Hermann Albers甚至認為,小型投標者一旦有一次未得標,很可能導致破產或被迫賣掉
2. 未得標的計畫不得移轉 競標制度中,由於未得標的計畫不得進行貸款重組,這表示已成形但未得標的計畫將無法移轉為其他計畫。尤其躉購制度在設計上是一個基於產出的激勵機制,生產越多的再生能源就獲得越高的總收購價格,因此具有促進再生能源生產最大化的效益 [2]。
如果環境危害防止未過或評估時間拖太久,第一階段保險金就可能喪失。自2000年德國《再生能源法》實施躉購制度以來,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過50個國家實施該制度。